對外合作
毒品問題並無地域界限,其跨國性質有賴各司法管轄區通力合作,共同應對。
在國際和區域禁毒工作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悉力以赴,與對外合作夥伴建立了廣泛網絡,致力打擊毒品這全球性問題。
國際公約
香港恪守三條與禁毒有關的國際公約,分別是經《1972年議定書》修訂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及《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這三條國際公約為全球合作對付毒品問題提供條約依據。香港不時檢討規管麻醉品及精神藥物的制度,確保符合公約的規定。
國際合作
香港素來大力支持國際間的禁毒努力,並積極參與區域性或國際性的禁毒會議,確保香港的禁毒工作達到國際水平。
數條與國際合作有關的香港法例—包括《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525章)、《逃犯條例》(第503章)、《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以及香港特區與外地簽署的相關協議,為香港與國際社會合作,將毒販繩之於法,沒收販毒得益,提供了穩固的法律基礎。
每年,香港特區都會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出席聯合國有關毒品的中央決策組織 — 麻醉品委員會 — 的周年會議。當局會不時引入立法措施,落實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的決定,並編製有關毒品的報表和統計報告,呈交國際麻醉品管制局。
根據香港和新加坡所訂的互相委任諮詢委員會成員的安排,香港的禁毒專員是新加坡全國肅毒理事會委員(該理事會就禁毒工作和政策向新加坡政府提供意見),而新加坡中央肅毒局局長則是香港禁毒常務委員會委員。
在打擊毒品的工作上,香港警務處和香港海關與其內地和海外合作單位、區域及國際組織合作無間,彼此互通情報,緊密配合行動,又經常交流販毒和吸毒的最新形勢。
兩部門每年都會派員代表香港特區參加『國際緝毒會議』,亦以準成員身分參與『亞太地區禁毒執法機構負責人會議』,與各國高層禁毒執法人員,交流與毒品有關的情報,研究對付跨國毒販的行動策略。
粵、深、港、澳合作
位處中國人流貨流最頻繁地區,香港一直與廣東省、深圳市及澳門特區緊密合作,處理在區域層面的毒品問題。
在打擊跨境毒品活動方面,警察與海關通力合作,透過有效機制,與粵、深、澳等地的緝毒部門保持緊密聯繫。各方定期舉行會議,商討策略,檢視跨境販毒吸毒的形勢;各單位設有專責聯絡人員,確保情報能適時交換;又會彼此配合,不時採取執法行動。
為了遏止香港青少年前往內地吸毒,當局已加強了與深圳的合作。香港各方面的加強措施,加上深圳當局配合,在內地娛樂場所嚴厲執法,已有效緩和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