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室成立於一九七二年,提供有關吸食毒品的統計數字,以監察毒品吸食趨勢及吸食毒品人士特徵,以便制訂禁毒策略和計劃作為參考。


目標


檔案室的工作目標如下:


  1. 參考整體人口的特點,確定本港的吸食毒品趨勢和吸食毒品人士特性的轉變;
  2. 編匯從各機構得來的統計數字,從而分析在某段時期被呈報的吸食毒品人士的特性,以及把不同機構所呈報的吸食毒品人士的特性互相比較對照;
  3. 設立資料庫,以便應各方要求提供資料,監察選定組別的吸食毒品人士在某段時期的吸食毒品模式,供研究之用;
  4. 作為一個基點,以便結合其他與毒品有關的統計系統,從中獲取資料,進而相互聯繫比較;以及
  5. 適時提供最新的統計數字,供市民參閱。

方法


檔案室屬自願呈報系統,記錄曾與呈報機構接觸而又被這些機構呈報的吸毒者資料。呈報機構包括執法部門、戒毒治療及福利機構、專上院校、醫院和診所。基於其性質,檔案室不能量度本港在某一時間內確實吸毒人數,其統計數字旨在顯示一段時間內的吸毒趨勢,展現香港最新毒品形勢,為制定禁毒政策及向適切的禁毒措施分配資源提供實證基礎。檔案室每季製作及發布最新吸食毒品數字。所有發表的報告,內容純屬統計數字,並無任何資料可識別個別被呈報吸食毒品者的身分。


檔案室紀錄表所載的全部資料均絕對保密,只有直接負責檔案室工作的人員和呈報機構的有關人員才可取閱,而他們均須遵守保密規定。《危險藥物條例》(第134章)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規定,檔案室和呈報機構所備存的紀錄必須保密。


呈報資料的保密規定


《危險藥物條例》授予法定保障,規定檔案室和呈報機構所備存的紀錄必須保密。條例規定任何人如披露由檔案室或呈報機構備存的任何機密資料紀錄,或向任何人提供從任何該等紀錄得到的資料,或准許任何人取用任何該等紀錄,即屬違法。


吸毒者的定義


作為呈報的準則,吸毒者是指在洽見日期前四星期內曾經服用危害或可能危害個人身體、精神健康、或其家庭和社會關係的毒品/物質的人士,而劑量或服用期超過正常的治療劑量或服用期。酒精及煙草不被列作毒品。被濫用毒品/物質大致可分為麻醉鎮痛劑及危害精神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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