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档案室)
档案室成立于一九七二年,提供有关吸食毒品的统计数字,以监察毒品吸食趋势及吸食毒品人士特征,以便制订禁毒策略和计划作为参考。
目标
档案室的工作目标如下:
- 参考整体人口的特点,确定本港的吸食毒品趋势和吸食毒品人士特性的转变;
- 编汇从各机构得来的统计数字,从而分析在某段时期被呈报的吸食毒品人士的特性,以及把不同机构所呈报的吸食毒品人士的特性互相比较对照;
- 设立资料库,以便应各方要求提供资料,监察选定组别的吸食毒品人士在某段时期的吸食毒品模式,供研究之用;
- 作为一个基点,以便结合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统计系统,从中获取资料,进而相互联系比较;以及
- 适时提供最新的统计数字,供市民参阅。
方法
档案室属自愿呈报系统,记录曾与呈报机构接触而又被这些机构呈报的吸毒者资料。呈报机构包括执法部门、戒毒治疗及福利机构、专上院校、医院和诊所。基于其性质,档案室不能量度本港在某一时间内确实吸毒人数,其统计数字旨在显示一段时间内的吸毒趋势,展现香港最新毒品形势,为制定禁毒政策及向适切的禁毒措施分配资源提供实证基础。档案室每季制作及发布最新吸食毒品数字。所有发表的报告,内容纯属统计数字,并无任何资料可识别个别被呈报吸食毒品者的身分。
档案室纪录表所载的全部资料均绝对保密,只有直接负责档案室工作的人员和呈报机构的有关人员才可取阅,而他们均须遵守保密规定。《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规定,档案室和呈报机构所备存的纪录必须保密。
呈报资料的保密规定
《危险药物条例》授予法定保障,规定档案室和呈报机构所备存的纪录必须保密。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披露由档案室或呈报机构备存的任何机密资料纪录,或向任何人提供从任何该等纪录得到的资料,或准许任何人取用任何该等纪录,即属违法。
吸毒者的定义
作为呈报的准则,吸毒者是指在洽见日期前四星期内曾经服用危害或可能危害个人身体、精神健康、或其家庭和社会关系的毒品/物质的人士,而剂量或服用期超过正常的治疗剂量或服用期。酒精及烟草不被列作毒品。被滥用毒品/物质大致可分为麻醉镇痛剂及危害精神毒品。
联络我们
政府总部保安局统计组
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
中国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高座30楼
电话 : (852) 2867 1071
图文传真 : (852) 2537 2575
电子邮址 : sb_stat@sb.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