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的申报及披露制度
简介
《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629章)(《条例》) 于2018年7月16日起生效,针对跨境运送大量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进出香港的情况,设立申报及披露制度,以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集资金的活动。
根据《条例》,经各出入境管制站抵港的人士,如管有总值高于12万港元的货币或不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须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香港海关(海关)书面申报。其他抵港人士或离港人士,在海关人员要求下,须如实披露。以货物形式跨境运送,须上网预先申报。违例者可被检控。详情请参考海关网页 www.customs.gov.hk/sc/passenger_clearance/instruments/index.html。
除此以外,在某一跨境运输工具上进口或出口大量(即总值高于12万港元)属同一批次货物的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须透过海关的网上「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详情请参考海关网页 www.customs.gov.hk/sc/cargo_clearance/instruments/index.html。